海外股权众筹监管的启示

分散投资  点击:   2019-02-14

如何在保证金融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真正发挥出股权众筹的功能,服务好中小微企业,作为股权众筹先行者的美国其实能够给中国的股权众筹事业提供一些参考。

  美国股权众筹立法

2012年4月,美国签署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即JOBS法案,成为全球众筹行业里最成熟的法律。JOBS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对美国此前证券市场的基准法律(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条例进行修改,意图通过适当放松资本管制鼓励和支持小型公司发展。法案包含7个部分:① 对新兴成长型公司重新开放美国资本市场;② 创业企业的资本筹集;③ 众筹;④ 小型企业集资;⑤ 私人公司的灵活性与成长;⑥资本扩张;⑦ 法律修订宣传。其中②、③两部分是关于股权众筹的内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者,负责JOBS法案的落实及具体证券法规、监管细则的修改。2015年10月,JOBS法案第三部分的通过对全球的众筹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JOBS法案豁免了小额融资方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审核、承销等环节,大幅度降低了融资成本。例如在注册方面法案规定:基于互联网的众筹可以免于在SEC注册,但筹资者仍需要遵守信息公开的规定向SEC提交说明文档。又例如在信息披露方面法案规定:融资计划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需要提交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融资计划在10万~50万美元的企业必须进行外部财务评估但不必进行审计;融资计划不超过10万美元的企业可以提交自己的财务报告。

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模式

  1)进行筹资额和投资额双重限制

  美国新规对股权众筹融资额提出了限制。募资公司在12个月内以众筹方式发行证券的募资总额最多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创业企业在一个合规的中介监督下进行融资可以免于在SEC注册,但需要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企业运营的细节资料,即如何使用资金、企业管理人员的名单、公布持有该公司股份不少于20%的股东等。

  美国新规对投资额也提出了限制。若投资者年收入或个人资产净值不超过10万美元,则在12个月内的最高股权众筹投资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投资者年收入和资产净值超过10万美元,则12个月内的最高股权众筹投资额为10万美元。对股权众筹投资者投资限额的规定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2)对众筹平台进行严格监管

  在JOBS法案中,美国对众筹平台的资格认定、业务范围、内部人员通过平台证券交易获利、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从而间接促进众筹行为合规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以业务范围限定为例,JOBS法案304条款明确规定了众筹平台的业务边界,禁止众筹网站以下行为:提供投资意见或建议;通过劝诱性的购买、销售或者发行方式吸引购买其网站发行或展示的证券;为实施劝诱行为的员工、代理机构或其他个人支付报酬;持有、管理、拥有或者处理投资者基金或证券;参与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的其他限制行为。

  3)在社会信用体系基础上,多部门联合监管

  美国现在已经具有非常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美国三大信用局Experian、Equifax和Trans-Union都拥有覆盖全国的庞大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众多信用管理人员。据统计,这三大机构保存有大约360亿份消费者信用报告,每年发出约30亿份新报告能覆盖2亿名消费者。此外美国还有数百家小型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综合信用系统通过提高失信成本的方式对小微投资者提供了保护。

  在监管方面,美国实行多部门分开监管、州与联邦共管的基本框架,众筹平台由SE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各州的证券监管者等联合监管。

  对股权融资发展的参考价值

  1)推进平台自身发展

  其一,完善“领投+跟投”运营模式。国内股权型众筹的“领投+跟投”模式与美国相比有明显不同。首先对合格投资者的认证要求不同,在美国要求平台采取合理措施对合格投资人进行验证,例如官方出具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金融资产市值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等或由注册会计师、律师、投资顾问、投资经纪人出具资产检视函。中国各股权型众筹平台对投资者也有合格投资人认证要求,但并非强制。

  其二,提升差异化服务。众筹平台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众筹平台需要提供差异化竞争服务策略、创新服务方式来吸引更多项目发布者与投资人。借鉴美国经验可以考虑在两方面进行深度挖掘:1。项目类型的细分与差异化。2。融资与收费模式的差异化。例如,美国的Indiegogo平台项目融资模式有“灵活筹资”、“固定筹资”、“预售”三种不同模式的收费模式,收费标准也有差异。

  2)设立更利于众筹发展的法律条文

  目前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多。借鉴美国经验,中国股权众筹法律条文有两个要件值得参考。一是考虑将设定的合格投资人下限标准改为对投资人与融资人发生额度进行上限设定。当前监管部门对合格投资人设定了标准,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按照“公开、小额”的界定,这个标准并不合适,参考美国做法设定上限更能保护投资人与融资人,投资上根据投资者年收入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上限设定,融资上设定融资上限。二是借鉴P2P设定银行存管制度。众筹平台的功能是投融资者间的中介,上线银行存管有利于提高平台的信息公开度,更能有效降低风险从而保证各方权益。

  3)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一是坚持分业监管原则。当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决定了我国对众筹的监管原则也是强调分业监管。股权众筹主要由证监会监管,结合中国国情不同众筹模式的监管还需强调分业监管原则。

  二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对众筹平台的监管。众筹平台是融资人与投资人间的中介。众筹平台尤其是股权型众筹平台应以项目信息披露为核心,进行监管并建立体系化、制度化的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以缓释投资人与融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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