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 点击: 2019-02-03
无独有偶。在近日网传且已被监管部门证实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在经历了多年的野蛮生长后,以“创新”著称的互联网金融也难逃“资产荒”困境。进入2015年以后,P2P“资产荒”成为行业常态,优质资产的开发遭遇瓶颈,资金站岗现象频现,各家平台为了挖掘资产可谓绞尽脑汁。
而此时的私募基金行业又是另外一番景象。由于只面向高净值人群,私募机构寻觅投资者的难度系数向来不低,在宣传受限的条件下,与以往的银行等传统销售渠道相比,P2P平台庞大的用户量和流量让私募机构眼前一亮。
利益驱动下,两者一拍即合。据不完全统计,“私募基金+P2P”业务模式曾被业内多个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广泛应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证监会规定,私募的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必须1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人需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连续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
为了规避对合格投资者的法律限制,大多数P2P平台都采取了一些变通方法。其中,一种被命名为“定向委托投资”的业务模式广受P2P平台青睐。
通俗来说,“定向委托投资”的业务表现为,P2P平台先募集足够金额的资金,然后合并作为一个合格投资者,定向对私募产品进行投资。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表示,“定向委托投资”实质上就是私募拆分,只是换了一个名头而已。
而这一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匹配,把只面向高净值客户的高风险产品销售给P2P平台的小额投资者。证监会也明确指出私募产品的直接拆分不合规,不合规之处一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100万元的投资门槛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二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三是违反证监会关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份额的规定。
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规定》,在P2P平台上进行宣传如果构成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那么这一模式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6年3月份,证监会对违规操作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的交易平台进行了查处,并多次明确表态将加大对私募产品违规拆分的处理力度。而近期出台的两个政策,更是对私募机构和P2P机构进行了双向限制。
在监管禁令下,“私募基金+P2P”是将“火烧根除尽”,还是“春风吹又生”,尚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