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投资人维权第一案,投资人胜诉收回投资款!

公司分析  点击:   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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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记得2015年, 众筹平台“人人”起诉“排骨诺米多”,该案件被誉为“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

时隔两年,众筹平台“京东东家”的投资人抱团,以参与的有限合伙企业为原告,直接起诉融资人占空比公司。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宣判 ,解除增资协议,占空比公司返还投资款1780万,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众筹投资人的请求几乎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这个案件,被某知名众筹网站喻为“股权众筹投资人维权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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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股权众筹融资经过

本次案件的股权众筹融资人是上海占空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我们在本文中简称它为占空比公司。占空比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主营业务为LED照明电源驱动芯片研发生产。2015年1月占空比公司完成A轮融资2000万,由软银中国投资。

钱烧的真厉害!2015年年初刚完成A轮融资,到年底又开始B轮融资了。B轮融资4780万元,其中上海真金投资2000万,上海张江火炬创投500万,个人投资者500万,上海晶凯投资1780万。

上海晶凯投资的1780万元是通过股权众筹募集的。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占空比公司通过上海晶凯向四个股权众筹平台——向风投侠、信蓝筹、创享家、京东东家——发起股权众筹融资。5月众筹完成,上海晶凯于2016年6月30日向占空比公司汇付投资款1780万元,其中包括股权众筹募集的普通投资者资金。

占空比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的补偿协议》约定,投资款的用途为产品研发、市场开发和流动资金的补充,不得挪为他用。上海晶凯完成投资后,应当将上海晶凯登记为工商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给予一名董事席位。

2)占空比公司违约

占空比公司收到上海晶凯汇付的投资款1780万元后,没有实现《增资协议》诺言,没有将上海晶凯登记为工商股东。2016年10月占空比公司董事会成员已做了变更,但没有给予上海晶凯董事席位。更让股权众筹投资者愤怒的是,众筹投资款没有按《增资协议》承诺用途专款专用,反而用这些款项偿还以前所欠外债了。占空比公司实际业绩与平台披露信息相差太远,2016年第一、二季度已经亏损560万,京东东家等众筹平台没有充分披露,还进行更为积极的宣传。

投资人找京东东家解决,但京东东家宣称自己只是信息中介。投资人无奈最后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投资款。

3)上海浦东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占空比公司将增资款挪作他用(归还外债)的行为违反了增资协议,以及未完成增资工商登记手续,导致无法实现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最终判决支持了投资人的请求。

这批股权众筹投资人是幸运的。我为他们感到高兴!他们及时发现了占空比公司的问题,通过正确的维权方式,取得法院胜诉判决,并有望全部收回投资。

读者们会想,占空比公司违背增资协议约定,擅自将款项挪为偿还外债,法院判决退还投资款,当然完全正确的。

但是,这只是原因之一。真正的退回投资款原因并不在这。最高法院曾作出判例,认为投资人不能以融资人及其股东违反增资承诺为由否认增资协议的效力、抽回出资。

最高法院曾做出过判例,判决确认: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公司资本一经一经增加,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投资人不能以公司及原股东违反承诺为由规避投资风险、抽回出资,更不能以此否认增资的效力。

在最高法院判例中,融资人也同样违背了增资协议的承诺,但不是像占空比公司那样将投资款挪为他用归还外债,而是事先向投资人隐瞒了大量对外负债,致使投资人作出错误决定完成增资。投资人同样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投资款。案经宁夏高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都遭遇了驳回。

最高法院判例案情简要:

鸿雪隆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徐甲、王乙和何丙。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资1850万元,由网络公司进行增资。鸿雪隆公司及三位原股东与增资人网络公司签署《增资协议》并且承诺鸿雪隆公司的对外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已经全部无遗漏地告诉了网络公司。

网络公司履行出资、办理工商股东登记后,经查帐,发现鸿雪隆公司所欠债务远远超出承诺的债务范围。交涉无果后,网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鸿雪隆公司和三位原股东恶意串通、虚假承诺、隐瞒事实(鸿雪隆公司存在巨额债务和公司资产被抵押担保),欺诈诱使网络公司订立合同为由,请求确认增资协议无效,鸿雪隆公司和三位原股东连带返还增资款1850万元及利息损失。

判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宁夏鸿雪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红学、王静、何勇合同纠纷案》[(2011)民二终字第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论述:增资行为一旦成立,网络公司即享有对鸿雪隆公司出资对应的股权,可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得抽回出资。网络公司向鸿雪隆公司自主投资,其应对市场风险、公司发展有充分了解和独立判断,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不能成为其规避投资风险、抽回出资的理由,更不能以此否认增资的效力(引自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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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和占空比增资案,两个案例有相似之处,都是融资人违背了增资协议的约定,损害了增资人的利益。但是向起诉法院的结局大相径庭,结局一个向左,一个向右。究其原因,在于有无完成增资手续,有无完成工商变更。

公司一经一经增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的公司股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抽回出资。因此,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合法增资,使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后投资人又主张增资协议无效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假设占空比公司已经为上海晶凯办理工商股东登记,但仍然把增资款偿还外债,按最高法院判例结果,占空比公司的股权众筹投资者就会没有那么幸运地可以取回投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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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投资人向标的公司增资,但标的公司及股东违反增资承诺,或专款他用,或未如实披露债务,或在外兼职竞业,会损害投资人追求股权价值的利益。按最高法院判例,若完成工商登记就不可以撤回出资,投资人该如何切实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

公司法股权专家赵骏昆给出如下建议:

1 投资人可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以降低相应的投资风险。

2 发生违反增资承诺行为,投资人实际损失往往无法测算。如采用违约金或赔偿金条款,损失金额证据可能无法举证。依据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0%的原则,法院判决原股东承担违约金金额可能达不到投资人预期。

3 投资者还可以在交易文件中设置股权回购条款,要求在满足一定条件(比如违反增资承诺)时,公司原股东对投资人的股权按约定价格进行回购。注意,不是由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是由原股东进行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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