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

股票风险  点击:   2019-02-16

文章对股权众筹的基本结构和性质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在明确股权众筹平台以法律定位的前提下,提出股权众筹平台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以及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责任,健全了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体系,以达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股权众筹平台的研究概况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
股权众筹,是指项目筹资人在网络众筹平台上发布拟筹资的项目信息,面向普通投资者筹集资金,投资者取得与其出资相对应份额的股权的一种新兴的众筹发展模式。
(二)股权众筹的研究特点
纵观国内学者对股权众筹的研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当前股权众筹的典型运营模式。二是对股权众筹进行法律规制及风险控制已经成为当前学术界的共识。
(三)相关研究的意义
目前,以股权众筹平台为对象的研究较少,与此同时,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不明晰、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晰的问题突出,给实践带来了不少难题,亟待完善。
股权众筹的基本交易结构及性质认定
(一)股权众筹交易结构
股权众筹包括投资方、融资方及股权众筹平台三方。
(二)股权众筹的性质认定
首先,想要实现融资的企业完全可以借助多层级的资本市场达到筹资的目的,并且监管机构已开始对公募性质的股权众筹采取了严监管,在一定意义上提高了公募性质股权众筹的门槛。其次,公募性质的股权众筹如若操作不当,融资企业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发行证券,甚至引发非法集资刑事责任,众筹平台因此可能成为共犯。另外,当前对公募性质的股权众筹的运行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成熟的监管体系,对不具有投资经验的普通投资者来说风险太大。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定位
(一)各国对股权众筹平台法律定位的不同观点
1.股权众筹平台是证券经纪商或集资门户
2.股权众筹平台是投资咨询机构
3.股权众筹平台是近似于"交易所"的机构
(二)我国将股权众筹平台定位为中介结构
《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定位为中介结构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股权众筹平台通过对融资信息的传递为双方交易提供了便利,削减了双方交易的时间和成本;第二,为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提供辅助性服务,比如资金划转等。
(三)笔者观点
笔者更倾向于将股权众筹平台定位为"低级的交易所"。首先,无论是将股权众筹平台定位为证券经纪商,还是将其定位为投资咨询机构,都是从服务的角度去定位股权众筹平台,即股权众筹平台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提供平台或者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建议。另外,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关系超出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
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
(一)对融资项目的审核义务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配备专业人士对融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查。
(二)对投资者资质设定准入门槛的义务
《管理办法》第14条明确了投资者范围,主要从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上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限定。
(三)对领投者资质审查的义务
实践中,许多众筹平台采用的是"领投+跟投"模式,这种模式下,领投人的决策对普通投资者的影响较大,因而对领投人的资质要求比跟投人的更高。
(四)风险告知及对投资者进行教育的义务
由于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需要在投资者进入平台进行投资时告知其股权投资存在的风险并对其进行教育。
(五)信息披露的协助义务
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通道,是公众知晓融资人一切情况的最重要方式。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应当明确当股权众筹主体违反法定或合同义务时,所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违约责任
1.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2.股权众筹平台违反合同义务
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侵权责任
1.股权众筹平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股权众筹平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股权众筹平台的过错
(2)股权众筹平台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损害后果
结 语
股权众筹,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关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在构建之中。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股权众筹模式中的关键主体,因法律上的缺位导致平台定位不清、义务规定不系统、责任规定不明确而面临诸多法律困境,最终很难追究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因此准确界定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势在必行。
文章作者:邓敏,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法学硕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曾参加过北京市"双百计划"调研活动之"苏北民间宗教的发展情况研究",并获得北京市大学生优秀实践成果奖。硕士阶段是创新实践项目"不同P2P网贷模式下平台的民事责任研究"的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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