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股权众筹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股票风险  点击:   2019-02-15

说到股权众筹,网络上的定义一般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量社会公众获得少量融资的行为。对此,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根据这个管理办法,网络众筹是有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我们这里说的股权众筹是向特定对象发起的众筹,实质上就是股权融资。

大家知道,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划分,目前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公开市场发售。即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股票。企业上市发售股票,就是这一种方式。

第二,私募发售。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通过增资入股或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投资人向企业入股的融资方式。

大家知道,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是有很高的条件要求的,比如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达到这个条件是比较难的,在中国现行《证券法》并未规定小额豁免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要想避免高难度的核准程序,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私募发售这条路。

不过,根据现行法,私募发售有两个界定条件,一是向特定对象发行,二是累积不超过200人。

啥叫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就是指已经确定的某一个人。比如,你吸收张三投资入股,或者你向公司的某一部分职工增发股份,应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切莫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红线

现行《证券法》第1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如何定义“公开发行”?

《证券法》第10条第二款对公开发行列举了三种情况: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积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避开非法集资的红线。

啥叫“非法集资”,我在以前在本号发表的《企业融资千万要避开非法集资罪》中已经讲啦,不明白可以去阅读,这里就不再讲啦!

最后,祝朋友们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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